兩高三部發(fā)布意見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lián)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fā)布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作出具體規(guī)定,確保這一制度正確有效實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xiàn)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等目的。

 

在24日最高檢新聞發(fā)布會上,兩高三部共同發(fā)布了指導意見全文。根據(jù)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同慶在發(fā)布會上介紹,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qū)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據(jù)了解,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正逐步提升。數(shù)據(jù)顯示,2019年1至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均適用率為27.33%;1至6月為29.67%;1至8月為36.5%;1至9月為4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在發(fā)布會上說,根據(jù)目前刑事案件而言,對于案情簡單明了,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罪案件,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對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他還表示,在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羈押強制措施,可從輕的就應當從輕,可適用緩刑的就應當適用緩刑,可以判處免刑的就應當判處免刑。但是,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該重判的,不能因認罪認罰就簡單從寬處理。同時,還要防止一些貌似簡單其實蘊藏復雜因素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簡單化處理,把復雜問題簡單化。

 

兩高三部出臺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不再逮捕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