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鐘書信件拍賣案楊絳勝訴 被告被判公開道歉

市二中院昨天通報,備受關注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朋友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案已一審宣判。兩被告被判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向楊絳公開賠禮道歉;楊絳獲賠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20萬元。


信件將被拍賣先叫停再起訴原告

 

楊絳已102歲高齡,是錢鐘書的配偶,開庭時她本人沒有到庭,而是委托了兩名代理人出庭。

 

錢鐘書、楊絳、其女錢瑗(已故)與時任《廣角鏡》月刊總編輯的李國強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余封。楊絳起訴稱,上述信件本由李國強收存,李國強作為收信人應依法保守朋友的通信秘密,保護寫信人的隱私權。但2013年5月,中貿(mào)圣佳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將于2013年6月21日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中貿(mào)圣佳公司還計劃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期間舉行預展活動,于2013年6月1日舉行相關研討會。

 

楊絳向市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請求責令中貿(mào)圣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二中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禁止中貿(mào)圣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mào)圣佳公司隨即發(fā)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的公開拍賣。

 

楊絳隨后起訴稱,雖然中貿(mào)圣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mào)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jīng)侵犯其著作權和隱私權,給她造成了嚴重傷害。為使自身權益受到永久性保護,她起訴請求判令中貿(mào)圣佳公司與李國強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隱私權、著作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50萬元經(jīng)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被告

否認侵權行為稱不涉及隱私

 

中貿(mào)圣佳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實施拍賣行為,亦未進行預展活動,僅將相關拍品拍攝成為數(shù)碼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盤向三位鑒定專家提供,故并未侵權。

 

李國強辯稱,他與楊絳及錢鐘書、錢瑗因朋友關系有過書信往來,曾保存三人的信件。近年來,他年事漸高,已無力保管大量書畫圖籍等收藏品,為避免藏品丟失毀損,逐步將藏品轉讓。

 

2013年春,香港一家畫苑總經(jīng)理葉某帶兩位專家到李國強家參觀藏品,提出收購其中含錢鐘書、楊絳及錢瑗書信的一部分藏品,并進行了拍照。2013年4月21日,葉某到李國強家,以現(xiàn)金方式向李國強支付轉讓款項港幣50萬元并取走收購涉案書信在內的相關藏品。

 

李國強認為,該轉讓行為系合法民事行為,他未將涉案信件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且完全出于“妥善處理以便存于后世”的善意,絕無以拍賣等行為牟取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故意,更未直接或間接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楊絳所訴侵權行為與他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系。

 

李國強說,2013年5月20日,他接到楊絳來電后才獲悉涉案拍賣活動,其對此深感意外和震驚,于次日回信給楊絳告知相關事實情況,但出于尊重行業(yè)慣例和為買家保守商業(yè)秘密考慮,未向楊絳透露藏品收購人的姓名。對于轉讓涉案信件給楊絳造成的不快感受,他深感歉疚,并多次以書面形式向楊絳致歉,但與本案所訴無關。

 

李國強還提出,涉案信件內容多為討論出版細節(jié)、代購或贈閱圖書及日常問候等事務性、禮節(jié)性內容,不具有文學性和藝術性,并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信件內容不涉及隱私。他請求法院駁回楊絳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

 

1

私人書信屬隱私法院判被告侵權

 

市二中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chuàng)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錢鐘書、楊絳、錢瑗分別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楊絳、錢瑗的配偶楊偉成作為錢瑗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依法保護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鑒于楊偉成書面表示同意楊絳單獨在本案中主張相關權利,故楊絳依法有權主張涉案錢瑗的相關權利。同時,楊絳有權依法繼承錢鐘書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依法保護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

 

涉案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于隱私范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錢鐘書、楊絳、錢瑗各自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不受侵犯。楊絳作為錢鐘書、錢瑗的近親屬和繼承人有權就涉案隱私權問題提起本案訴訟。

 

2

拍賣方傳播行為侵害楊絳隱私權

 

法院認為,中貿(mào)圣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錢鐘書、楊絳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對相關專家、媒體記者不得以公開發(fā)表、復制、傳播書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網(wǎng)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相關書信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中貿(mào)圣佳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其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但法院認為其抗辯主張不能成立,認為中貿(mào)圣佳公司并未對涉案拍品著作權做任何審查,亦未取得權利人授權,其應當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但其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此外,中貿(mào)圣佳公司未經(jīng)楊絳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播涉案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范圍集中轉載和傳播,侵害楊絳隱私權,造成了不良影響,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

 

3

收信人自稱“轉讓”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

 

對于李國強,法院認為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確認涉案書信本應由李國強保管。對于涉案書信的流轉過程,李國強稱其已將書信等藏品轉讓給葉某,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況且楊絳已于信中明確要求其將手中書稿信札等妥為保藏。基于此,李國強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jīng)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后續(xù)涉案侵權行為發(fā)生,亦侵害楊絳隱私權,應與中貿(mào)圣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據(jù)此判決中貿(mào)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絳10萬元經(jīng)濟損失;中貿(mào)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mào)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絳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釋案

學者信件具有研究價值是否公開要看個人意愿

 

法官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隱私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隱私權是人身權的一種基本類型,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或不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一般而言,隱私權包括通信秘密權與個人生活秘密權。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屬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對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隱瞞,不使其為他人所知,以保護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獲取到公民個人的通信信息,也負有妥善保管這些通信信息的義務,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指出,學者的私人書信可能包含著豐富的知識和信息,因而具有極高的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對其書信中相關內容的研究和傳播將有利于社會文化發(fā)展。但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個人通信中的私人信息進行公開和使用應當以尊重個人意愿為前提,即應當最大程度地對公民個人利益進行保護。

 

這是因為,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權利,而個人利益是公共利益得以實現(xiàn)的基礎。通信秘密的保護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價值。如果公民的通信秘密得不到法律保護而被他人隨意泄露,公民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進而會導致公民喪失通信的動力和表達的動力,這將對社會公共利益和文化發(fā)展造成不利的后果。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京華時報制圖吳垚